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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2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程乃金与怀远县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殳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2607号原告:程乃金,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负责人:易洪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洪利,该公司业务员。被告:殳群,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孙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思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乃金与被告怀远县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殳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乃金于2013年10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程乃金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乃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乃金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贵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