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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李景文与任润文、麦俊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文,任润文,麦俊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21号原告李景文,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玉其,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润文,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麦俊坚,女,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原告李景文与被告任润文、麦俊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以借款本金1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经朋友介绍认识。二、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三、借款发生时间:2012年11月24日。四、借款人:任润文五、担保人:麦俊坚、戴卫东。六、借款的用途:资金周转。七、借款的数额:20万元。八、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现金交付。九、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有借款借据。十、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约定为3个月,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3年2月23日止。十一、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月息2%。十二、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2013年6月6日归还本金6万元。十三、被告借款后偿还利息情况:已支付2012年11月24日至2013年2月23日止期间的利息。十四、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催促被告还款:有。十五、需要说明:1、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担保人戴卫东的起诉。2、原告诉称双方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之和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诉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景文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以借款本金1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麦俊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任润文、麦俊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被告任润文、麦俊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柯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曼娜(兼)书记员代 盼    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