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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02

案件名称

钟耀文与李丽珍,邝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耀文,李丽珍,邝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721号原告钟耀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黎启旺,系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伟星,系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丽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邝惠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原告钟耀文诉被告李丽珍、邝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启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29日,两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0厘,但未约明还款期限。之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但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归还借款。原告认为,被告李丽珍作为借款人理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丽珍与被告邝惠彬系夫妻关系,而该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李丽珍和被告邝惠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被告邝惠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计付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0厘计算,从借款之日2012年10月29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20000元;合计:220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丽珍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2年10月29日,被告李丽珍出具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据上约定利息按月息20厘的标准计算,被告李丽珍一直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另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4年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结婚证,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书证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任何证据,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对原告提交的借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举证,对被告李丽珍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请被告李丽珍偿还借款20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每月利息为20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由借款之日即2012年10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厘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涉案借款系被告李丽珍与邝惠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丽珍向原告所借,被告邝惠彬没有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本院认定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邝惠彬应对涉案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邝惠彬、李丽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钟耀文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从2012年10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厘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6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艳霞代理审判员  唐珺珺人民陪审员  梁小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念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