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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重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伟与王春花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王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重字第18号原告高伟,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委托代理人陈会林,男,村民,住太原市。被告王春花,女,1969年农历二月二十五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委托代理人司喜平,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与被告王春花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伟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伟负担。审 判 长  郑 毅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志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