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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4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曾林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900号罪犯曾林,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大专,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作出(2005)绵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已缴纳6938.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28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8年1月31日止于2026年7月30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10)达中刑执字第2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3年3月3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6分。另查明,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林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