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一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颜瑞芳与被告周赛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1147号原告颜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颜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迎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杰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