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明富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红光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红光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90号原告:王明富,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倪明伟,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红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陈道武,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富与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红光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4元,减半收取3217元,由原告王明富负担。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