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三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艾洪慈与被告刘长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洪慈,刘长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三初字第253号原告艾洪慈。委托代理人孙快伟,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城。委托代理人尹长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洪慈诉被告刘长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洪慈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洪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保华审判员 李秀堂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