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民三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艾洪慈与被告刘长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洪慈,刘长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三初字第253号原告艾洪慈。委托代理人孙快伟,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城。委托代理人尹长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洪慈诉被告刘长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洪慈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洪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保华审判员  李秀堂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