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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吕明远与唐山市丰润区卫生局、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明远;唐山市丰润区卫生局;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吕明远,儿童。法定代理人苗硕(系原告的母亲),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松。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卫生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康健街**。法定代表人李佩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彦军、赵雪刚,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沙流河村法定代表人张国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远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卫生局、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明远的法定代理人苗硕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明远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吕明远的法定代理人苗硕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