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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王希顺与陈其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希顺;陈其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利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王希顺,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村民,现住。委托代理人郝玉华,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其顺,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滨州市西办事处渤海十路浩泰城D座负责人:魏茂光,总经理机构代码:79732052-9委托代理人卢洪涛,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职员,现住。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希顺与被告陈其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玉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希顺各项损失共计1180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陈其顺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王希顺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程玉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