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永刚诉被告赵海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宋某某,男,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