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华财娟与胡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财娟,胡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95号原告:华财娟。被告:胡新林。原告华财娟诉被告胡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华财娟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