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大民初字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顾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大民初字0264号原告顾某,居民。被告陈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卞存生,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伟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卞存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生下一儿一女。但是近年来被告有外遇,并且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我与原告感情较好,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虽然暂时分开居住,但是只要我们把脾气改一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月24日生女孩陈某乙,2008年5月22日生男孩陈某丙,现均随被告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1年8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2011)都大民初字第0449号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儿一女。婚后双方虽发生了一些矛盾,但究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加强沟通交流,遇到问题能冷静处理,以共创和谐家庭为目标,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郁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