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商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艾迪斯自动报警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东北路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艾迪斯自动报警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东北路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鼓商初字第1289号 原告南京艾迪斯自动报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洪武路******。(组织机构代码:60896163-5) 法定代表人黄思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HUANGXIN(黄昕),CAN,男,1948年5月23日生,南京艾迪斯自动报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南京市原白下区。 委托代理人魏忠诚,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生,南京艾迪斯自动报警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东北路支行,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构代码:68250128-2) 负责人钱晨,该行行长。 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4968275-6) 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健,男,回族,1959年1月13日生,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孙钢,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生,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白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艾迪斯自动报警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东北路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原告南京艾迪斯自动报警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艾迪斯自动报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南京艾迪斯自动报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