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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张玉兵、饶亚春、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10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曹永新。被执行人张玉兵,男。被执行人饶亚春,女。被执行人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张玉兵、饶亚春、陕西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758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0000元,利息7710.4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挖掘机一台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保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2013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中,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10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