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泌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陈勇诉被告郑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郑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泌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陈勇,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郑维,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郑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 强审 判 员 禹晓晴人民陪审员 李宗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中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