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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泌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陈勇诉被告郑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郑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泌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陈勇,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郑维,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郑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 强审 判 员  禹晓晴人民陪审员  李宗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中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