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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4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贺再斌与张令鲁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再斌,张令鲁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416-1号原告:贺再斌,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张令鲁,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再斌诉被告张令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19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张令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先东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