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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刘东利与梁宏岳、高洁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利,梁宏岳,高洁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2930号原告刘东利,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唐山市人,无业。被告梁宏岳,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天津市人,无业。被告高洁茹,女,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齿轮集团工人。原告刘东利诉被告梁宏岳、高洁茹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梁宏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洁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东利诉称,原告与被告曾有过多过的商业关系,因梁宏岳经营不善,资金紧张,在2013年1月31日分别向刘东利借款40890元及34000元,共计74890元。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4890元及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梁宏岳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均是事实。被告高洁茹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31日,被告因做生意从原告处分二次借款共计7489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两份,其内容为:“欠条今欠刘东利人民币40890元(大写肆万零捌佰玖拾元整)欠款人:梁宏岳2013.1.31。”和“欠条今欠刘东利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正¥34000欠款人:梁宏岳2013.1.31”。现原告起诉请求二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被告认可欠款事��,但现无钱归还,原、被告双方未能协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它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当事人双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二被告向原告借款74890元,现原告张际主张还款,被告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未对借款利息予以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宏岳、高洁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东利借款74890元,并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元、保全费2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新华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代理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