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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林××。原告陈某为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杨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19日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原告共支付被告彩礼及其他礼包共计460359元。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极少与原告共同生活。2012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至此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曾于2012年10月9日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为此,诉请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60395元。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事实;3、庭审笔录、金行票据,用以证明被告收取原告彩礼的事实;4、判决书、生效证明,用以证明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及再次起诉符合法定期限的事实。被告沈某答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有动车票、机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共同生活。原告因另结新欢才多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害赔偿500万元。另原告主张的彩礼被告并没有收取,已用于互相购买双方的结婚物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没有依据。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证据1、2、4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2、4,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待证目的,本院认为,双方对原告收取彩礼现金208880元、金首饰65815元、搽子15300元、貂毛大衣14000元没有异议,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结合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仍不足以查明订婚红包、改口红包、走路工、衣服红包等交收情况,故对该部分事实本院不作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19日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结婚时,被告收取原告彩礼现金208880元、金首饰65815元、搽子15300元、貂毛大衣14000元,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10月9日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为合法婚姻关系,但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被告分别主张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和损害赔偿,均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19×××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超方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