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楠楠、陈建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楠楠,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刘楠楠,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三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建军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美林新东城A区34-1-604室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建军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美林新东城A区34-1-604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广成审 判 员 肖金章代理审判员 吴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