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土左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宏大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与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宏大拆房工程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周旭,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土左商初字第22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宏大拆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军,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亥丑,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亥丑,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旭。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进安,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宏大拆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周旭、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宏大拆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25元。审 判 长 荣筱姿审 判 员 云建强人民陪审员 卢志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 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