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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珙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赵永乾与珙县华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乾。被执行人珙县华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珙劳人仲裁定(2012)第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珙县华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该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永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珙县华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卖、转让、赠予,不得变更工商登记。允许该公司正常经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