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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商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袁燕萍与夏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燕萍,夏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商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燕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文君。上诉人袁燕萍为与被上诉人夏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舟普商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同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向袁燕萍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7日内预交上诉费8800元,袁燕萍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袁燕萍在提出上诉后,又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燕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俊杰审 判 员 卢增华审 判 员 曹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