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与史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史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喻,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方伟,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农,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新和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沈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