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黄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495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东阳市公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申屠××。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申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冒名“王某某”在“百姓网”发布征婚消息,意欲骗取他人钱财。同年11月,张某在看到该征婚消息后与被告人黄某联系,二人见面后,被告人黄某向张某谎称自己未婚,假装与张某确立恋爱关系。事后,被告人黄××陆某某见家人需要礼物、亲戚做生意需要资金、修理手机需要费用等为由,先后从张某处骗取人民币4000元、价值人民币14338元的黄金某某1条、中华软盒香烟2条、苹果4s手机1只及翡翠吊坠1枚、红宝某某指1枚、古井贡酒2瓶等财物。后被告人黄某借机与张某中断联系。案发后,公某机关追缴的苹果4s手机1只已发还张某;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代为退赔张某人民币20100元,并取得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车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证、离婚证、公某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鉴(2013)55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公某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申屠××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晓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蒋伟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