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忠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忠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987号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冬梅,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吉口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志强,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监控部科员。被告刘忠和,又名刘中合。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中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中合于2013年11月30日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0年3月21日开始计算)。二、如被告不能归还借款,可以拍卖、变卖其抵押物,所得价款原告可以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刘中合负担。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玉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