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璜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浬浦镇陶姚村经济合作社与陶水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浬浦镇陶姚村经济合作社,陶水新,楼秀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璜民初字第95号原告诸暨市浬浦镇陶姚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姚楚校。委托代理人黄峰。被告陶水新。第三人楼秀清。委托代理人周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浬浦镇陶姚村经济合作社现被告被告陶水新、第三人楼秀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浬浦镇陶姚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浬浦镇陶姚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依法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诸暨市浬浦镇陶姚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 礼审 判 员 赵 恒 丰代理审判员 周 灵 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玲(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