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与杨玲、杨彩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杨玲,杨彩霞,郑光志,黄光强,陶习兴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81号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谢铮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佩香,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淑浩,广东××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玲,女,民族不详,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3049。被告杨彩霞,女,民族不详,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2249。被告郑光志,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8010。被告黄光强,男,民族不详,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8714。被告陶习兴,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现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7917。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诉被告杨玲、杨彩霞、郑光志、黄光强、陶习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蔓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