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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长江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长江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翟光浩,刘永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长江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苑小区18号网点,组织机构代码76082409-6。法定代表人:吴春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翟光浩,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刘永宝,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长江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翟永浩、刘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永浩存款46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