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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邢昱与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昱,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667号申请执行人邢昱。被执行人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邢昱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西民二终字第020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邢昱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2013年9月4日,被执行人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执行费500元。嗣后,对于补缴社会保险的方式以及缴纳基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邢昱1998年8月至2000年12月的工资基数依据2000年陕西省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出具的月平均工资标准559元缴纳,2001年1月至2月期间的工资基数依据2001年的月平均工资标准607元缴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667号案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