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初字第04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晓彤与李文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彤,李文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522号原告:马晓彤。被告:李文杰。本院受理原告马晓彤与被告李文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00元。审 判 长  董倩倩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祁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吕强2013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