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修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修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42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西县人,农民,现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徐学俊,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某甲,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西县人,农民,现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56年6月18日生,汉族,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修某乙,男,1948年9月11日出生,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修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秀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