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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325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晓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1998阴历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11日生育女孩张某甲;2006年5月26日生育男孩张某乙。原告一直在家经营理发店,被告在外打工,虽然经济收入不算丰厚,但是对一般农户来说还算满足,本来一家四口其乐融融,然而被告一直心怀狭窄,对原告从事的理发事业持抵触情绪,特别是对经常光顾的男顾客常常存有戒心,怀疑我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原告实在受不了被告的长期嫉妒,一气之下我于2013年7月中旬离家出走,意欲在外面找一个合适的打工去处,自原告离家之日起被告一直在电话里骂我,说我在外面包养男人,恶言秽语,不堪入耳,我受不了被告的人格侮辱,不久就回到家中,然而被告又将家门换锁,不让我进家,还公然在大街上面对公众败坏我的名誉,声称不要我了,让我爱上哪滚上哪滚,不仅如此,连两个无辜的孩子也被其赶出家门,公公婆婆也不容纳孙子孙女,一并将我们赶出家门,后来孩子回家拿件衣服被全家人大骂一顿赶了出来,无奈我只得回到娘家南薛庄,父母年事已高无力供养我们娘仨,我又在南庄学校附近租赁了两间平房作为暂时安身之地,又重操旧业开了个理发店,也好维持我们娘仨的基本生活和孩子的上学费用,但这样下去终究不是长久之计,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离婚事实和理由不是事实。原告是离婚再与我结婚的,婚前对被告的泼辣性格和轻浮作风我略有所知。因被告是29岁的大龄青年,父母也急于给儿子成家,就草率的应了这门亲事。我本人性格内向,婚后的许多事情都服从于原告,从不与其争执,我在家时所有家务都由我一人承担。我常年在外打工,所挣的钱均已交与原告,原告也在家经营理发店。两个孩子出生后,我父母共同看护着,我两个的经济收入支撑一家四口之家,应当说很知足,然而原告不守妇道,利用生意之便与一些不三不四的异性保持着不正当关系。我和父母均有所察觉,考虑到夫妻和谐和声誉起见,也就视而不见,一忍再忍。怎奈近年来她不但不收敛,反而越来越放纵自己的丑行。今年夏天竟然借给儿子看病之机在县医院与邻村的有妇之夫杨某某鬼混,更有甚者之后又与之奔外地,长时间不归,而后又偷偷回家将家中大部分财产转移,连唯一的生产工具手扶拖拉机也作价1000元准备卖掉,被我父亲发现后才没买成。为防原告再生变故,我父母才将大门换锁,这就是原告说的换锁的原因。两个孩子孩子年幼无知,也在原告的不良诱导下对被告及爷爷奶奶日渐疏远,产生记恨。尽管如此,在原告私奔的日子里,爷爷奶奶仍在家好生看护着孩子,善待他们,怎奈孩子不明是非,不晓世故,对爷爷奶奶责怪他母亲的举动产生误解。其实两个孩子的衣服也被原告大部分拿走。综上所述,原告对丈夫不忠诚,也不顾及孩子们的感受,颠倒是非,无端指责被告,是被告不能接受的,请求为维护家庭和谐,为了孩子在一个文明的家庭中健康成长,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也坚决不同意与其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阴历10月26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11日生育女孩张某甲;2006年5月26日生育男孩张某乙。婚后原告在本村开理发店,经常接触异性顾客,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对此不满,并于2013年7月离家出走去本镇南庄继续开理发店。原告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婚生女儿由其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材料认定,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并已生育子女,在多年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较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从事理发行业,因被告的怀疑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巩固,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为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晓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亚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