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新密市鑫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禹州神火广鑫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鑫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禹州神火广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鑫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广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禹州神火广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云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鑫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禹州神火广鑫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神火广鑫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