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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商初字第0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解会芹与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会芹,孙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灌商初字第0988号原告解会芹。委托代理人贺善月、贺兵。被告孙浩。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解会芹与被告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冯继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会芹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会芹诉称:2012年8月11日,被告孙浩向原告解会芹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约定于2013年1月11日一次性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拖欠至今。现原告解会芹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孙浩清偿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从2013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浩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1日,被告孙浩向原告解会芹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于2013年1月11日一次性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因被告孙浩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解会芹与被告孙浩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孙浩应及时还款付息,但其至今未清偿,故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解会芹清偿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从2013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孙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孙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承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