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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詹抗、珠海市森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抗,珠海市森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黎安和,珠海市千群山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13号原告:詹抗,男,汉族,1947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刘志萍,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森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南名宇)11栋办公楼903室。法定代表人:陈志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昌小波,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安和,男,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千群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黎安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抗诉被告珠海市森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黎安和、被告珠海市千群山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抗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詹抗负担。审 判 长  聂斌华审 判 员  卢晓霓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