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陆孝华与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孝华;王军明;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徐建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212号原告陆孝华,男,194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蒋文皓,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宇超,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明,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被告徐建伟,男,194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负责人范学良。本院在受理原告陆孝华诉被告王军明、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徐建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保险合同签订地在河南省周口市,由申请人所在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本案的查明和审理,故本案应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事故发生地在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双溪路,属于闵行区辖区。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远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