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椒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邱士云。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陶敏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