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邱士云。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陶敏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