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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岩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岩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745号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桔。委托代理人:唐锋、王磊。被告:陈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岩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岩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859元,减半收取7929.50元,由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另7929.50元退还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