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7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罗会亮与董新会、董万水、董涛、董保新(曾用名董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亮,董新会,董万水,董涛,董保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7142号原告罗会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永利,男,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新会,女,汉族。被告董万水,男,汉族。被告董涛,男,汉族。被告董保新(曾用名董保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会亮与被告董新会、董万水、董涛、董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会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会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文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