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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一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1478号原告王某,女,194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冯某,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以被告冯某已主动赡养,为缓和矛盾,愿多方沟通协商处理,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晓审 判 员  刘家相人民陪审员  马自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尽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