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一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1478号原告王某,女,194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冯某,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以被告冯某已主动赡养,为缓和矛盾,愿多方沟通协商处理,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晓审 判 员 刘家相人民陪审员 马自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尽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