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遂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叶春洪与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洪,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卫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遂商初字第806号原告叶春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关金。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辉。第三人胡卫生。原告叶春洪诉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卫生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凯恩茗月山庄醉月轩工程时,其项目部经理胡卫生以公司名义在原告承包经营的遂昌强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购买红砖用于工程建设,经结算尚欠红砖款25000元。2013年3月4日,项目经理胡卫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该欠款在2013年5月底前付清。但该欠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红砖款25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逾期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凯恩建筑公司承建了茗月山庄醉月轩1#-3A#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该工程项目经理胡卫生以该工程名义到原告承包经营的遂昌强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购买红砖用于该工程建设,尚欠货款25000元。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虽与遂昌强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承包协议,但该协议系内部约定,对外民事权利义务应由遂昌强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使,因而原告并非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春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全保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淑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