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高法刑再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3-11-26
案件名称
刘南林犯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罪一案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湘高法刑再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南林,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原系深圳市雷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联合非晶材料(湘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辩护人邱兴隆,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南林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2010)岳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南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六十万元。被告人刘南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潭中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刘南林仍不服,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日作出(2011)潭中立二监字第1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刘南林还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监字第49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0)岳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和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潭中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任蓄芳代理审判员刘前进代理审判员龚金真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尚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