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少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泉、李凤兰、陈俊利、张宁、张兴辉诉被告张振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泉,李凤兰,陈俊利,张宁,张兴辉,张振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少民初字第14号原告张宝泉,男,汉族,1946年生,住山东省武城镇(张东振之父)。原告李凤兰,女,汉族,1953年生,住山东省武城镇(张东振之母)。原告陈俊利,女,汉族,1975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张东振之妻)。原告张宁,女,汉族,2000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张东振之女)。原告张兴辉,男,汉族,2007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张东振之子)。被告张振生,男,汉族,1963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振生驾驶的鲁N4P7**号小型轿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振生驾驶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辆。二、查封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4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杜国勇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学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