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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汤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62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汤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家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亮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