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辖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安杉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南京安杉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商辖终字第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安杉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杉德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彩娣,安杉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凌霄,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德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进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光德,德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勃,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杉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商辖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多份合同中分别明确约定如双方产生争议,由需方所在地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需方或甲方均是被告安杉德公司住所地,被告安杉德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户部街**兴业大厦****,故该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遂依法驳回安杉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安杉德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的生产地在兰溪市,实际交货地在宁波市北仑区,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中均约定:“如双方产生争议,由安杉德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原审,原审法院作为双方约定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诉人安杉德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 霞 审 判 员 沙孝民 代理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