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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游军与被告熊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军,熊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926号原告游军,男,汉族,生于1979年04月18日,教师,住四川省邻水王家镇骑龙街西段街道**号,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79********。被告熊静,女,汉族,生于1989年05月28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观音桥镇天宝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9********。原告游军与被告熊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军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五个月即登记结婚,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较差。被告2013年外出务工不久便提出与原告离婚,后与原告失去联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熊静书面答辩称:原、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同意离婚。原、被告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原告游军与被告熊静相识恋爱,同年8月22日,双方在邻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随原告在原告工作的学校居住、生活,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3年2月,被告外出务工之后断绝了与原告的联系,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提供的书面答辩意见明确表示:原、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原告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的户籍证明和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行为过于草率,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短,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游军与被告熊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游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 曦人民陪审员 袁 红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