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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保字第4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与林敏、袁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林敏,袁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保字第46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华山路***号。代表人:孙曙光,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林敏。

被

申请人:袁洋。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与被申请人林敏、袁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林敏、袁洋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敏、袁洋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 倩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沈晓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