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马庆耀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庆耀,欧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201-1号申请执行人马庆耀,男,1956年4月8日,香港永久性居民。委托代理人,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志强,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欧玉美,女,1978年8月8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有权确认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6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桂花路帝港豪苑-城市3米6公寓1920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30007167**)的实际产权人为原告马庆耀。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我院认为,(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登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桂花路帝港豪苑-城市3米6公寓1920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30007167**)归马庆耀所有。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