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袁锡凤与赵绪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章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袁某某,女,生于1977年10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曹晶,女,生于1979年8月11日,汉族,章丘向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晶,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3日生一男孩赵正旺。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酒后经常对我进行打骂。我曾于2012年12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与被告未和好也未共同生活,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婚前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赵正旺由被告赵某某自行抚养。三、原、被告购买的明水街道办事处吕家村小学东街91号房产,由原告袁某某、被告赵某某共同居住。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记录穆象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